水处理行业-2021年实施新规
2020年,经过漫长的过渡期,2021年将实施多项关于水处理行业的政策。你准备好迎接一波新规了吗?
水处理政策(国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2月26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该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旨在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和中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长江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将形成保护母亲河的硬约束机制。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控制、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九章,共96条。长江保护法作为首部流域法,需要协调上中下游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没有先例可参考,所以很难立法。在深入研究、充分把握流域立法特点和长江特点的基础上,颁布了长江保护法。长江流域覆盖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横跨东、西、中三大板块。为了形成保护合力,该法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对长江保护进行统一指导和统筹协调,审议长江保护的重大政策和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江重要保护的实施情况。同时,长江保护法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通过制定更高的保护标准和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景观林田湖草的整体保护和系统修复。法律还提出了促进绿色发展的相关规定,如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并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用法律武器保护母亲河。
2 .生态环境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的规定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11月5日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部近日发布《生态环境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的规定》。根据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送生态环境部审批。
原六章合并为五章,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技术评估与审查、批准与公告、附则,共21条。进一步明确了技术评价的具体要求。修订后的《审批程序条例》将有助于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清单(2021年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目录包括7个文本和表格,包括55个一级行业和173个二级行业。
《目录》的修订遵循四项原则。一是突出重点,严格控制环境影响大的行业;二是科学合理,尽可能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三是宜简则简,对环境影响因子单一、环境控制措施成熟、环境风险可控的项目进行适当简化和调整;第四,系统衔接。对于能够通过排污许可证登记监管的,清单中不再需要环评登记表。
水处理标准(国家)
4《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订表
2020年1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订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修订版要求。标准修改单发布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相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单要求。
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表(GB 15580-2011)
2020年1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订版。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相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修改单的要求。在修订稿发布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相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修订稿要求。
6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表(GB 25466-2010)
2020年1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订版。修改单的要求自修改单下发之日起,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单发布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相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单要求。
7《锡、锑和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修订版
2020年1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修订版。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将于2021年1月1日执行修改单的要求。修改单发布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相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单要求。
8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修订表
2020年1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修订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单的要求。修改单发布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相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单要求。
9化学工业园区综合评价指南
国家标准《化学工业园区综合评价导则》(GB/T 39217-2020)已于2020年7月21日正式发布,并将于2021年2月1日实施。
化工园区是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区域发展的重要引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今年要完成现有化工园区的全面评估和达标认定工作。国家标准《化学工业园区综合评价指南》的发布,为各省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该标准是继《化工园区公共管廊管理规定》(GB/T 36762-2018)之后的第二个化工园区国家标准。
10电去离子膜堆的测试方法
国家标准《电去离子膜堆试验方法》(GB/T 38514-2020)已于2020年3月6日发布,并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电去离子膜堆测试的条件、装置、项目、步骤、数据处理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纯水和高纯水的膜堆的性能测试。
11中空纤维膜使用寿命评价方法
国家标准《中空纤维膜使用寿命评价方法》(GB/T 38511-2020)于2020年3月6日发布,2021年2月1日正式实施。
本标准由TC382(全国分离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实施,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本标准适用于水用中空纤维超滤膜和中空纤维微滤膜的使用寿命评价处理。
12 .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
《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标准(GB 39731-2020)于2020年12月18日发布,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研究线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电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13难降解有机废水深度技术规范处理 (GB/T 39308-2020)
《难降解有机废水深度技术规范处理(GB/T 39308-2020)国家标准于2020年11月19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难降解有机废水深度处理工艺的处理处理方法、组合工艺路线和环保要求,适用于难降解有机废水深度处理工艺。
水处理政策(本地)
14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水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在延续定额管理、水价调整等节水制度的基础上,总结了浙江省的节水实践,增加了许多节水激励和促进措施,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省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可以减免水资源费;再生水达标回用可以减少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将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的用水信息共享到政府公共数据平台等。
5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
2020年11月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源头管控,深圳将对排水设施实施“雨污分流”。工业生产区工业废水排水管网不得与雨水和其他污水管网混排,新建住宅的生活阳台和露台应安装污水管道。
《条例》从三个方面保护排水设施:一是明确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明确安全保护区范围原则上为管道外5米以内或者1.5米以内;二是增加了新的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禁止性规定,如“禁止向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废液、废渣,禁止擅自开启或者关闭排水设施闸门”。三是细化了涉及排水设施的施工作业要求,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养护中,拆除、移动市政排水设施,临时堵塞排水管网或者改变安全保护区内排水流向应当履行的义务。
16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86条,分为总则、空间管制、生态修复、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社会行动、法律责任和附则8个部分。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充分吸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果,对接吉林省高质量发展实际需求,构建全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17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共9章68条,填补了广东水污染防治综合立法的空白。该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实施后,《广东省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水质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5部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工业、城镇、农业、农村、船舶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如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工业企业按规定收集处理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加强城市污水厂网科学规划、同步建设要求和处理厂进出水监管等。加强对农村生产加工、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的污染控制,对船舶、港口、码头等排污设施的建设和防治措施作出严格规定。,形成重点突出、综合治理的污染防治机制。
《条例》还增加了专章,规定了加强区域合作、推进区域共治的相关内容,明确了跨行政区域河段和共享河段的水质达标责任,通过加强城市和区域间的合作,形成水质保护的联动合作机制和工作合力,确保跨界断面水质达标。
《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区域审批、排污许可、排污口监督监测等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比如,禁止在一类、二类、三类地表水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新建排污口,强化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和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的相关要求,完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明确黑臭水体整治措施等。,从多方面提高政府及其部门在水污染防治中的监管能力。
条例对违法设置排污口、违反污染物监测制度、破坏水源保护区设施、违反水源保护区保护条例、违反引水工程保护条例等行为严格设定了法律责任。比如,违反规定,在游泳区等地新建排污口的,限期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18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2月3日经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除干旱地区外,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雨污分流改革方案,实施雨污分流改革。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截蓄等控制措施,减少溢流污染对受纳水体和水环境的影响。在城市雨水和污水分流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和雨水管道排放或倾倒污水、污物、垃圾等废弃物。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推动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收集管网未覆盖的城镇污水地区,应按区域建设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和处理农村污水。
《条例》强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顿。
19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1月27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的实施将为广东湿地保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效遏制非法湿地活动,保护湿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新条例共六章42条,主要规定了湿地的定义和工作机制、湿地管理、湿地保护与恢复、红树林湿地保护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新条例修改了湿地的定义,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永久或间歇性的沼泽、泥炭地和水域,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微咸水和半咸水,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足六米的海域。
20合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合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1月27日经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本条例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条例强调,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农业农村污染、船舶和港口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促进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1无锡市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市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绩效,无锡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修订印发了《无锡市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xi财规〔2020〕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新实施细则二十九条,共七章,包括总则、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核、专项资金分配、专项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附则。
水处理标准(当地)
22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镇污水处理工厂作业质量控制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工厂运行质量控制标准》是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213-2020,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工厂的运营质量控制,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工厂的运营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23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行维护评价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行维护评价标准》近日发布,编号为DB33/T1212-2020,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高水平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规范运维单位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提高运维水平,制定本标准。
24福建省《农村生活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处理设施》
福建省制定了《农村生活污水//K31/]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869—2019)(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处理500吨/日以下农村生活污水现有处理设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此标准。
福建省此次制定颁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考虑全省农村实际和现有经济技术条件,实行分类分区原则。不同地区,不同处理尺度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比如处理向ⅲ类功能水域、湖泊等封闭水域或者水库等半封闭水域排放污水的设施,应当严格执行ⅰ类标准;对处理水质要求不高的设施,执行相对宽松的二级标准。对于有黑臭的水体,严格控制氨氮指标;但对20吨/日以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要求要适当放宽。
与《城镇污水处理工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本标准中选取的指标更加简洁,选取了4项必要控制指标和3项选择性控制指标。标准不盲目要求处理深度,鼓励污水通过适度处理达到一定的再利用控制标准。
25重庆市《榨菜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庆市地方标准《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1050-2020)发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文件填补了榨菜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空白,为各级生态环保部门加强榨菜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引导榨菜企业从榨菜生产的源头、过程和末端入手,推进榨菜产业废水减排和处理技术创新,为三峡库区清洁生产、废水资源化利用、水环境保护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本文件适用于榨菜行业水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和管理。
26 .新疆《印染废水排放标准(试行)》
2020年4月22日,新疆发布《印染废水排放标准(试行)》(DB65 4293-2020),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标准规定了印染废水排放的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的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27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2020年7月12日,山东发布《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自2020年1月12日起施行。
本标准替代DB37/596—2006《山东省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和医疗废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标准实施和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医疗废物的排放控制管理,新建医疗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投产后污染物排放管理、重大疫情期间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
28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2020年12月28日,河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报省政府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按照污水回用方式、排入城市下水道和排入地表水体对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进行了分类。优化标准分类,同时取消农村经济水平分类,将原有的标准一级、二级、二级调整为一级、二级、三级;取消了原来标准的三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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