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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2-03-13 10:21:29 合肥鸿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编号为DB 34/3527-2019),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1。标准的背景是什么?

答:国家没有制定专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过去,我省农村污水处理设备主要是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同地区农村自然条件、人口集中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差异,上述标准不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各地区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抓紧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年4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土函〔2019〕403号,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相关控制指标的排放限值。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该标准。

二、制定标准的思路是什么?

答:根据我省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集中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改善人居环境需求,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循环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维护的原则,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该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处理规模为500m3/d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本标准所指的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地区居民(不含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活动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洗、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

四。标准的污染物控制指标是如何选取的?

答:在选择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时,应考虑以下四个因素:一是考虑农村污水污染的关键问题(富营养化)和导致污染的关键因素(氮、磷等因素);二是考虑污染物总量减排等环境管理要求(化学需氧量、氨氮);第三,考虑到农村目前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水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控制项目应适当精简;第四,考虑国家相关部门下发的通知和工作指南中关于控制因子选取的相关要求。

五、标准是如何考虑分类分级的?

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通知和工作指南,控制指标值主要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相应指标的标准浓度限值,综合考虑不同农村区位条件、村庄人口集中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人居环境改善需求、自然景观和受纳水污染物等因素。

该标准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规模和排入地表水的出水环境功能敏感性,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二级标准。

标准等级

实施范围

一级标准

规模大于100m3/d(含)且出水直接排入GB3838中ⅲ类水体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

一级B标准

规模大于100m3/d(含)并直接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体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规模大于5m3/d(含)小于1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3838中ⅲ类水体(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

二级标准

规模大于5m3/d(含)小于1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3838中的ⅳ类、ⅴ类水域及其他无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和自然湿地;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六。标准的排放限值是如何确定的?

答:标准综合考虑了国内外现行排放标准、相关技术可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以及国家工作指南的相关要求。根据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的相关监测数据,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多次专家讨论和反复征求意见,并结合我省农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确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从我省农村实际出发,力求控制指标的选取和排放限值的设定科学合理。

七。标准中对出水回用有哪些具体标准?

答:农村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未排入水体,且有明确回用对象的,执行相应回用水的国家或地方水质标准。其中,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要求;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的要求;对于景观环境,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水质》的要求;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相应的国家或者省再生水水质标准。

八。标准制定后如何保证顺利实施?

答: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2)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应污染物的国家、行业或安徽省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按照新标准的相关要求执行。

九。标准的实施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是安徽省农村污水处理设备最新政策。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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