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1、医疗机构传染病和结核病污水排放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注:1)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为6.5-10mg/L。
2)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没有要求。
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2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的污水排放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和海域的污水应符合排放标准,排入码头正常运营的二级城市处理工厂下水道的污水应符合pre处理标准。
注:1)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为3-10mg/L。
Pre-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mg/L。
2)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没有要求。
3.县级以下综合医疗机构或20张床位以下及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处理后方可出院。
4.禁止医疗机构污水直接排入GB3838类和ⅱ类水域、GB3097类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
其他要求:
1.化粪池应按日排水量高设计,停留时间24-36小时,清洗周期180-360天。
2.臭氧用于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臭氧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通过实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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