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北京地标)
适用于下列标准的污染源应符合下列相应标准:
DB 11/890城市污水处理工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应符合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如果本市发布新的适用于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将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标准分类
1.直接向地表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村生活污水处理站除外)水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表1的规定,向北京市ⅱ、ⅲ类水体及其汇水区域污水排放的,执行A的排放限值,再向北京市ⅳ、ⅴ类水体排放。其中,新(改、扩)建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机组自2015年12月31日起执行原标准DB11/307-2005的排放限值,2015年12月30日前执行。
注:①12月1日至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2.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中的排放限值,/[K30/]向北京市ⅱ、ⅲ类水体及其汇水区排放时执行A排放限值,污水向北京市ⅳ、ⅴ类水体及其汇水区排放时执行B排放限值。
3.污水排入公共处理系统污水应符合表3的规定,而污水排入公共处理系统应符合GB16889-2008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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