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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2022-03-24 10:41:49 合肥鸿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阅读

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量按表1的规定执行。

注:1)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为6.5-10mg/L。

2)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没有要求。

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20张床位以上污水的出院,按表2的规定执行。或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应符合排放标准,排入码头正常运营的城镇下水道的污水处理应符合pre 处理标准。

注:1)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mg/L。

Pre-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mg/L。

2)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没有要求。

3.县级以下一般医疗机构或20张床位以下及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处理后方可出院。

4.禁止直接向GB3838、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ⅱ类水域的游泳区和GB3097 污水的ⅰ、ⅱ类水域的医疗机构排放。

其他要求:

1.化粪池应按较高的日排放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小时,清洗周期为180-360天。

2.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臭氧投加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通过实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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