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量按表1的规定执行。
注:1)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为6.5-10mg/L。
2)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没有要求。
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20张床位以上污水的出院,按表2的规定执行。或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应符合排放标准,排入码头正常运营的城镇下水道的污水处理应符合pre 处理标准。
注:1)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排放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mg/L。
Pre-处理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mg/L。
2)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没有要求。
3.县级以下一般医疗机构或20张床位以下及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消毒处理后方可出院。
4.禁止直接向GB3838、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ⅱ类水域的游泳区和GB3097 污水的ⅰ、ⅱ类水域的医疗机构排放。
其他要求:
1.化粪池应按较高的日排放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小时,清洗周期为180-360天。
2.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臭氧投加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通过实验确定。
免责声明:本网站内容来源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真实性。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编辑,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标签:  排放,污染物,污水,mg,消毒剂,标准,要求,时间,出口,预处理,消息资讯,接触池,污水,消毒剂,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