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工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工厂的污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理(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居住区和工业企业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也执行本标准。
标准分类:
1.一级标准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工厂污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工厂排放水引入对城市景观水或一般回用水稀释能力较低的湖泊时,应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工厂污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ⅱ类功能水域和湖泊、水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ⅰ类B标准。
3.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或GB3097海水ⅲ、ⅳ类功能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4.对于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城镇的污水处理植物,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加固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是,必须保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
注:①下列情况应遵循去除率指标: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
当BOD大于160 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 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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